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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誉羚与马爱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誉羚,马爱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733号原告:王誉羚,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医生,住浠水县。被告:马爱民,男,1969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原告王誉羚诉被告马爱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誉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誉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誉羚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誉羚负担。审判长 邱 峰审判员 郭梦宇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