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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4973仇明生与王时科、杨颖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明生,王时科,杨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973号原告:仇明生,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群,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时科,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杨颖,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明生与被告王时科、杨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仇明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仇明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仇明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1884元,由仇明生负担。审 判 长  徐坚强审 判 员  苏 颢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