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汪振与陈夫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夫彬,汪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夫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振。上诉人陈夫彬因与被上诉人汪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6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夫彬以与被上诉人汪振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夫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夫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陈夫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小旋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