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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铭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铭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73号。法定代表人:李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乔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铭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法定代表人:田国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卓勋,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对方调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357元减半由上诉人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678.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彦 林审判员 杨 来 斌审判员 陈 丽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鹏亮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7日地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812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彦林;审判员:杨来斌、陈丽娜书记员:张鹏亮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铭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来斌:介绍案情(略)。陈丽娜:上诉人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对方调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357元减半由上诉人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678.5元。杨来斌:我同意陈丽娜的意见.刘彦林:我没有补充的,同意以上意见。评议结果:准许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357元减半由上诉人河北广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678.5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