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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尚果与武文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果,武文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2民初2130号原告:尚果,女,汉族,1984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开,开封市祥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文军,男,汉族,1967年8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号众合环宇国际大厦*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负责人:李文勉,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涛,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尚果与被告武文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被告富德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富德河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6527.92元、误工费2680元、护理费2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840元、交通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1日11时16分,被告武文军驾驶豫B×××××号客车在开封县园区路与××大道交叉口与原告尚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尚果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开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武文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尚果负事故次要责任。豫B×××××号客车在被告富德河南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富德河南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武文军辩称,一、豫B×××××号客车在被告富德河南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原告尚果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富德河南公司赔偿。二、被告武文军垫付费用2442.8元,原告尚果应当返还。三、对诉讼费、保全申请费,被告武文军不应当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8月21日11时16分,被告武文军驾驶豫B×××××号客车在开封县园区路与××大道交叉口与原告尚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尚果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开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武文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尚果负事故次要责任。豫B×××××号客车在被告富德河南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的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约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尚果到开封市祥符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被告武文军为其垫付门诊治疗费用942.8元,原告尚果自行支出医疗费6527.92元。被告武文军另行向原告尚果垫付现金1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尚果因涉案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7470.72元、误工费2089元、护理费2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84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4136.72元。二被告和原告尚果对开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豫公交认字(2016)第1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即认定被告武文军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尚果对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被告武文军和原告尚果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的程度,并参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酌定被告武文军对交通事故承担80%的责任,原告尚果承担20%的责任。被告武文军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被告富德河南公司作为豫B×××××号客车的保险人,因保险合同责任成为代位赔偿义务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不足部分,应当由被告武文军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富德河南公司应当在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内赔付原告尚果医疗费747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和营养费840元,在11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尚果误工费2089元、护理费2597元和交通费300元,共计14136.72元。在被告富德河南公司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被告武文军的赔偿义务消灭,原告尚果应当将被告武文军垫付的门诊费942.8元和现金1500元返还被告武文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果14136.72元。二、驳回原告尚果对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尚果对被告武文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武文军负担100元,原告尚果负担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自强审判员  秦晓歌审判员  段耀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