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天野丽阳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天野丽阳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静安路243号2幢1楼14号。法定代表人:夏正州。被执行人成都天野丽阳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一街二号倍特科技苑8-403号。法定代表人:卓世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1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13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黎弦执行员 黄勇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