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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栋容留他人吸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15号罪犯李栋,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鲁02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栋犯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栋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和、蔡文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李栋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李栋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栋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晓东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