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X,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址: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以泌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1时36分许,被告人胡XX酒后驾驶一辆棕色比亚迪牌粤B×××××小型普通客车,从泌阳县黄山口乡安庄村委安庄组到黄山口乡卫生院去,行驶到泌阳县黄山口乡卫生院门口路段时,被黄山口乡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到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479号鉴定:胡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7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另审理查明,被告人胡XX于2017年3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胡某、周某、杜某、张某、王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胡XX的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酒驾查获照片及抽血照片、被告人酒驾查获视频、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笔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胡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XX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