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申请苏扬、米小勤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重庆阿瑞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扬,米小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21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2021K。法定代表人胡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重庆阿瑞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119315。被申请人苏扬,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米小勤,女,汉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为与被申请人重庆阿瑞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扬、米小勤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阿瑞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扬、米小勤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阿瑞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扬、米小勤价值3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