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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888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某某公司。负责人:左某,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高某某名下的陕X**号启辰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告高某某名下的陕X**号启辰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扣押期间该车仍由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