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达人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百企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达人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百企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达人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三道沟村七区22号。被执行人:天津市百企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冠琦大厦8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达人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百企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91号裁决书的此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晓波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