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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辖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洛阳宇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赵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洛阳宇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赵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洛阳宇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先进制造集聚区涧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岳新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爽,女,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上诉人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6民初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作为贷款方主张被告宇航重工公司归还借款,争议标的为货币,贷款方即为接受货币一方,贷款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所在地为洛阳市××区,故本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宇航重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宇航重工公司与原告赵爽之间是否存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属实体审理的问题,与案件管辖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被告洛阳宇航重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洛阳宇航重工有限公司上诉称,该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对最高司法解释的理解不正确,理由有三。一是适用上述条款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必须是借款方、贷款方、担保方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才能合法有效。而本案中,作为担保方的宇航重工完全不知情,宇航重工从未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担保过。二是宇航重工得知相关情况后已在第一时间报了刑事案件。所谓的担保文书上盖的公章和签名全是被伪造的。刑事方面,现已受案并已在侦办过程中,宇航重工要通过刑事追诉、依靠公权力来维护自己被蒙骗而受伤害的合法权益。三是裁定书对上述司法解释的理解不正确,适用不恰当。原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的人是师琳周,师琳周的住所在西工区;接受货币的单位是洛阳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就是师琳周。从这一点上讲,合同履行地就是洛阳市××工区。但是,被告是在涧西区且根本没有接受货币,也没有为其担保,只是被师琳周坑害。所以,应按一般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涧西区法院管辖。综上,恳请贵院摸清本案的事实脉络,本着尊重客观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精神,判令撤销吉利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6民初41号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管辖。赵爽答辩称,我本人因与师琳周在洛阳市××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书中,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并加盖有公章和签名,事实清楚,宇航重工作为担保方应履行义务。本人所在地是洛阳市××区,借款发生所在地也���洛阳市××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因赵爽向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要借款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赵爽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洛阳宇航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公章和签名章全是被伪造的理由应当在实体审理中查明认定,其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