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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阮苏磷、陈碧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苏磷,陈碧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阮苏磷,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陈碧娇,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苏磷与被执行人陈碧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碧娇有房产、银行存款、土地、工商、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碧娇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孩子抚养费3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