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4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庄书珍与史德才、赵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书珍,史德才,赵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4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庄书珍。被执行人:史德才。被执行人:赵文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书珍与被执行人史德才、赵文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史德才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史德才、赵文霞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