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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阳泽发泓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魏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泽发泓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606号原告:沈阳泽发泓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京沈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694244655。法定代表人:孙元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化东,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丹,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龙波,系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泽发泓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泽发泓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泽发泓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泽发泓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静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