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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336李小兵与刘臻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兵,刘臻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336号原告:李小兵,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茁,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臻磊,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李小兵诉被告刘臻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臻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空调款、逾期利息共计57100元,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至被告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空调经销商,2016年6月,因被告开设的“竹桂缘酒店”需要安装空调,故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安装空调,并约定安装完毕后再进行结算。2016年7月27日,在被告已经实际使用空调后,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空调款57100元,并承诺于2016年8月2日还清。欠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刘臻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底,因被告刘臻磊开设的“竹桂缘酒店”需要安装空调,原告李小兵应被告要求为其安装。2016年7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小兵空调款伍万柒仟壹佰元整(57100.00元)。2016年8月2日还清。”被告刘臻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款项。上述事实有欠条、照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臻磊向原告李小兵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刘臻磊没有依照约定给付原告空调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空调款57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于逾期利息并无约定,故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臻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小兵空调款571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臻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王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 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