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执2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转溪村民委员会李坑边村民小组与李建勇、李建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转溪村民委员会李坑边村民小组,李建勇,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5执2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转溪村民委员会李坑边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伟兵,小组长。被执行人:李建勇,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转溪村民委员会李坑边村民小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勇、李建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5民初278号及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2民终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勇在中国建设银行韶关曲江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