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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裘爱玉、冯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爱玉,冯美英,吴兰花,孔龙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裘爱玉,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冯美英,女,1928年9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吴兰花,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孔龙宝,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裘爱玉与冯美英、吴兰花、孔龙宝(2016)浙0103民初27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裘爱玉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3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陈丽执 行 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