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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周昌牛与南岸区都市情缘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冒牛,南岸区都市情缘婚姻介绍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70号原告:周冒牛,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南岸区都市情缘婚姻介绍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2栋7层办公4号,工商登记注册号500108608829129。经营者:李全萍,女,1951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南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霞,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冒牛诉被告南岸区都市情缘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冒牛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冒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冒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冒牛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桂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