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与与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蒋世平、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蒋世平,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晖。委托代理人李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兴,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世平。被执行人蒋世平。被执行人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德林。申请执行人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与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质押典当合同》,约定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以水洗灰鸭绒、羽绒被向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抵押典当,并办理抵押登记。当金为人民币250万元,期限为发放当金日起计,共计90天。同日,与蒋世平、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蒋世平、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为前述抵押典当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月13日,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按约发放当金150万元;1月30日,发放当金100万元。典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未如约归还当金,被执行人蒋世平、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与与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蒋世平、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41838号、41839号、41840号《公证书》、(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102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蒋世平、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37378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蒋世平、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蒋世平、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世兴羽绒有限公司、蒋世平、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3777603.00元。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