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旭东与被告王培春、王已春、张杨静、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王培春,王已春,张杨静,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782号原告:张旭东,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雨,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春,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王已春,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张杨静,女,1985年2月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丹巴县。被告: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雷连强,职务不详。原告张旭东与被告王培春、王已春、张杨静、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旭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旭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