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女,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6280元及房产壹套的过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1月9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可供执行。3、2017年1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4、2017年3月2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东方明珠嘉苑5-3-601室房产过户至申请人名下。5、2017年4月7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6、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静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