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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滨市龙沙区安顺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谢全,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兴街2号2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胡志,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商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15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执字第01246号、(2015)南执恢字第158号与(2017)黑0103执恢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