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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天军与田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军,田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622号原告:李天军,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被告:田忠明,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军司与被告田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军于2017年4月7日因需要起诉实际借款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军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20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李天军自行承担。审判员  祖克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玛伊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