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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飞军、朱林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飞军,朱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彭飞军被执行人朱林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盐商初字第010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林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林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林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林锋的配偶徐玉华(证件号码:330424197902112628)在省农信社的62×××28的存款人民币6578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林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