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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戴守春、王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华,戴守春,王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24号原告张爱华。被告戴守春。被告王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华与被告戴守春、王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