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戴守春、王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华,戴守春,王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24号原告张爱华。被告戴守春。被告王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华与被告戴守春、王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