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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燕与郭雪飞、李菲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郭雪飞,李菲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659号原告:周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寇海涛,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雪飞。被告李菲荃。原告周燕与被告郭雪飞、李菲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吕方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海涛,被告郭雪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菲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6日,被告郭雪飞向原告借现金23万元,并由被告郭雪飞出具借据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索款,被告至今未还。被告郭雪飞辩称,我借原告23万元属实,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已偿还部分,因现在比较困难,以后想办法偿还。被告李菲荃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6日被告郭雪飞向原告周燕借现金23万元,由被告郭雪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索款无果,遂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另查明,两被告于201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被告郭雪飞向原告周燕出具了借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的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郭雪飞偿还借款2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雪飞辩称已偿还部分借款,因原告不予认可,且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郭雪飞所借债务属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李菲荃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雪飞、李菲荃共同偿还原告周燕借款本金23万元。上述应付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郭雪飞、李菲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党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