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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玉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94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玉美,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黄亚玮、洪杰隆,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玉美犯盗窃��,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贻峰、曾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玉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黄玉美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霞行社区信德大厦5楼住房卧室内,趁被害人张某1及家人不在之际,盗走放置于床底下的黄金首饰,可查明价值共计人民币64600元。2017年1月1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玉美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霞行社区信德大厦五楼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玉美家属代为继续退赔被害人的其余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黄玉美将一个指冠表面刻有“發”字且指冠两侧有��形纹理的黄金戒指、一个由心形对称链节相扣组成的黄金手链进行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5620.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玉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1、许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刘某、黄某、戴某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回收记录单及保证单、谅解书及收据,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黄玉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黄玉美���属赔偿被害人其余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初犯、坦白、退赃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玉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玉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20.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雁平代理审判员  陈晓颖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雄彪速 录 员  吴怡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