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478号高放梅与文爱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放梅,文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高放梅,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文爱民,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高放梅与文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文爱民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文爱民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放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立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