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春来与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来,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633号原告:张春来,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系张春来之女。被告: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马连道路13号。法定代表人:马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来与被告北京市西南郊粮食仓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来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来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