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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建新、兰溪市新美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新,兰溪市新美纺织有限公司,詹美新,冯玉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潘建新,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新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金秋岗。法定代表人:詹美新,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詹美新,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冯玉庭,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兰溪市新美纺织有限公司、詹美新、冯玉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740元、执行费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溪市新美纺织有限公司、詹美新、冯玉庭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赵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