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执7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利萍、杜小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萍,杜小峰,高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7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利萍,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杜小峰,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高良玉,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终8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小峰、高良玉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小峰、高良玉的银行存款10698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