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雪嵩、祝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志,朱桂花,王雪嵩,祝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3636号原告:张宏志,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朱桂花,女,192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志(系朱桂花之子),住址同上。被告:王雪嵩,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祝娅,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嵩(系祝娅丈夫),住址同上。原告张宏志、朱桂花与被告王雪嵩、祝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宏志(暨原告朱桂花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雪嵩(暨被告祝娅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宏志、朱桂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雪嵩、祝娅拆除上海市静安区交城路XXX号XXX室西面窗外富士通、海尔空调外机各一台。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被告擅自在上海市静安区交城路XXX号XXX室西面窗外安装富士通、海尔空调外机各一台,位于原告张宏志、朱桂花居住的上海市静安区交城路XXX号XXX室客厅门窗上方,因距离较近,产生的热能和噪音给原告的居住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诉至法院。被告王雪嵩、祝娅辩称:被告在上海市静安区交城路XXX号XXX室自家西面窗外安装富士通、海尔空调(均为1.5P)两台,情况属实。但此处面对的是公用平台,而且安装方向对原告是俯视角度,至今又很少使用,对原告生活影响不大,故要求驳回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宏志、朱桂花与被告王雪嵩、祝娅系相邻关系,原告张宏志、朱桂花系上海市静安区交城路XXX号XXX室住户,被告王雪嵩、祝娅系上海市静安区交城路XXX号XXX室住户。原告201室客厅门窗属于东面朝向,开启位置处于一个公用的深井平台。2016年9月,被告擅自在其302室住房西面窗外安装富士通、海尔空调外机(均为1.5P)各一台,俯视角度面对原告201室客厅门窗,因深井通风较差,且相对距离小于3米,产生的热能和噪音给原告的居住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财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参考《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空调外机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被告在302室房屋西面窗户处安装各为1.5匹功率的空调外机两台,确实对原告生活造成了影响,故应予拆除。此外,被告302室房屋其他朝向另有阳台和窗户,均可以另选位置安装空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王雪嵩、祝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静安区交城路XXX号XXX室西面窗外富士通、海尔空调外机各一台。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雪嵩、祝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海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