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开民与赵桂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开民,赵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赵开民,男,汉族,1949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赵桂芝,女,汉族,1960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赵开民与被执行人赵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鄂张民一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开民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借款4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开民与被执行人赵桂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桂芝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赵开民10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部分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赵开民同意撤销该案的执行,若赵桂芝未按时履行,赵开民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6)鄂0303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