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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其生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生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6刑初3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其生,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清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其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具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3月14日改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双双、代理检察员安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其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8时许,在高唐县梁村镇贾庄西105线封闭施工道路上,被告人陈其生无证驾驶压路机在倒车过程中将在此施工的被害人李某1碾轧致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1符合遭受重大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死亡。当日,被告人陈其生到高唐县公安局梁村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陈其生所驾驶压路机所有人赔偿李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2万元,并取得对陈其生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其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压路机的照片,书证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提取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劳务合作协议书和安全生产合同复印件、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陈其生和李某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徐某、张某1、张某2、李某2��证言,高唐县公安局(高)公(刑)鉴(尸)字[2016]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高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被告人陈其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生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其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其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经判前社会调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其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占左人民陪审员  吕 明人民陪审员  崔长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恒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