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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何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何明芳,王永红,何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1民初432号原告王永红,又名XX,男,生于1981年12月26日,住洛南县。被告何明芳,男,生于1953年3月24日,住洛南县。原告王永红与被告何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三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明芳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红诉称,2013年被告装修房屋时,从原告装饰门市部购买装饰材料,仅以抵账方式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后,还下欠原告5500元货款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下欠货款5500元。被告何明芳辩称,2013年,被告装修房子从原告门市部购买���修材料,被告先后支付原告货款11800元,尚欠原告部分货款未付清,原告2014年9月23日为被告书写了欠条,但被告拿回发货凭条复核发现原告对部分账务计算错误,便找原告要求重新算账,原告认为账务计算无误便撕毁发货凭条,致双方无法继续算账,故被告不同意偿还下欠原告5500元货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何明芳装修房屋时,从原告王永红经营的现代装饰商城门店内购置房屋装饰材料,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2014年9月23日原、被告经过算账,被告下欠原告货款5500元,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原告撕毁了原始发货凭据。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原告算账部分有误为由,拒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调解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为,被告装修房屋在原告装饰门店处购置装修材料,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何明芳未完全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就应按原、被告算账时被告欠款数额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算账部分错误,不予偿还拖欠货款的辩解,因被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明芳在本判决生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永红人民币5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明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三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静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