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涛、陈惊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陈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惊峰,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王涛与被执行人陈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惊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陈惊峰名下有土地赔偿款,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留了其在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九州办事处军王屯村委会的土地赔偿款。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惊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