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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罗才华与黄安卫、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才华,黄安卫,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4189号原告罗才华,男,生于1978年9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告黄安卫,男,生于1977年1月25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现住利川市。被告姚军,男,生于1979年4月14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才华诉被告黄安卫、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才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才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才华承担。审 判 长  陈 三代理审判员  牟鸣钟人民陪审员  赵彦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