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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奎照与陈宝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照,陈宝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657号原告:王奎照,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宝常,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奎照与被告陈宝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奎照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奎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奎照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