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奎照与陈宝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照,陈宝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657号原告:王奎照,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宝常,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奎照与被告陈宝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奎照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奎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奎照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