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翠红与张永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红,张永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739号原告:王翠红,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兰,女,194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翠红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荣,男,193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翠红父亲。被告:张永兰,女,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王翠红诉被告张永兰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兰、王梓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其石棉瓦厨房(0.5米)。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私自在原告西山墙搭建的瓦棚屋,长达四五年,由于离原告西山墙太近,长年下雨使原告墙面渗水,屋内潮湿,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永兰缺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翠红在本区田东麦浪村8号楼3单元2室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坐落于淮南肉厂家属院内,现由原告父母常年居住。被告张永兰多年前在该小区自建平房,其中部分石棉瓦房与原告的该房屋相邻。近年来,原告房屋西墙部分潮湿,原告认为系与被告张永兰相邻石棉瓦房墙面渗水所致,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永兰拆除自建石棉瓦房。庭审后,经本院现场核实,原告卧室西墙墙面部分受潮,该墙面未与被告张永兰家相邻。本院认为:原告王翠红认为其屋面受潮,应当证实被告张永兰所建石棉瓦房对该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但经本院现场核实,被告张永兰所建石棉瓦房与原告王翠红受潮房屋一面并不相邻,因此,本院不能确认原告墙面受潮与被告张永兰自建房屋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王翠红现诉请要求被告拆除石棉瓦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翠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晨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