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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富广保与被告陈道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316号本院2017年3月13日对原告富广保与被告陈道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段中“2016年8月富广保在其房屋后墙安装监控。监控范围涉及陈道海养牛的房屋(从监控中可以看到陈道海养牛房屋的门)”更正为“2016年8月陈道海在其房屋后墙安装监控。监控范围涉及富广保养牛的房屋(从监控中可以看到富广保养牛房屋的门)”;第二页第三段中“富广保在自己房屋后墙安装监控是为了防盗,虽然该监控能监控到陈道海房屋门前,但监控不到屋内,且该房屋用于养牛。陈道海安装监控的行为并未侵犯陈道海隐私”更正为“陈道海在自己房屋后墙安装监控是为了防盗,虽然该监控能监控到富广保房屋门前,但监控不到屋内,且该房屋用于养牛。陈道海安装监控的行为并未侵犯富广保隐私”。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