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与田洪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田洪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753号原告: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5-1510室023号,注册号:120112000186031。法定代表人:王志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有,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圣,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田洪强,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帮,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洪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