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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振图与佛山市南海区龙翔瑞丰日用百货商行、普宁市占陇恒杰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图,佛山市南海区龙翔瑞丰日用百货商行,普宁市占陇恒杰电器厂,李振图,佛山市南海区龙翔瑞丰日用百货商行,普宁市占陇恒杰电器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65号原告:李振图,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龙翔瑞丰日用百货商行,个体经营者陈瑞锋,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普宁市占陇恒杰电器厂,个体经营者林锡民,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图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龙翔瑞丰日用百货商行、普宁市占陇恒杰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振图负担。审 判 长  江闽松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张燕媚书 记 员  余铭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