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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7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士忠与上海丽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士忠,上海丽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744号原告:黄士忠,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堂,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丽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郁玉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熙,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士忠与被告上海丽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黄士忠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士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士忠负担。审判员  周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