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正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正刚,张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33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2007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理人:朱某(系张某之母),汉族,1961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正刚,男,汉族,1961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兴平,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可,男,汉族,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正刚、第三人张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健审 判 员 周致余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