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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1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陈雄武与覃世杰、苏嘉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武,覃世杰,苏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1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雄武,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覃世杰,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苏嘉利,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原告陈雄武与被告覃世杰、苏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雄武返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0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经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经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覃世杰有粤X×××××牌机动车,本院于2017年4月1日查封,本次查封属初次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至2019年3月31日止,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天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你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解封),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受托法院暂未发现财产线索;另,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4251.71元(含执行费851.01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17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刘 湘执行员  肖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庭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