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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彦召与陈金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彦召,陈金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004号原告:郑彦召,男,汉族,1949年9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陈金来,男,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郑彦召与被告陈金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彦召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彦召撤回对被告陈金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3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郑彦召负担。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