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海峰与楼卫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峰,楼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峰,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楼卫国,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刘海峰与被执行人楼卫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156360.00元款项或查封、���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