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白城市乡土人家杀猪菜饭店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城市乡土人家杀猪菜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02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潘广明,局长。委托代理人:祁凤河,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被执行人白城市乡土人家杀猪菜饭店。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人社监罚字【2016】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白人社监罚字【2016】第028号处罚决定认定,白城市乡土人家杀猪菜饭店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白人社监询字【2016】第212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白城市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白人社监罚字【2016】第028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白人社监罚字【2016】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跃春审 判 员 郭 爽人民陪审员 丁晓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昊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