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新方与李青海、朱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方,李青海,朱建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1667号原告刘新方,男,汉族,1953年10月23日出生,住西华县。被告李青海,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西华县。被告朱建力,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原告刘新方与李青海、朱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刘新方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方撤回对被告李青海、朱建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新方负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馨婕 搜索“”